2025-01-24 00:50 点击次数:195
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新闻,大家来评判看看,到底该怎么办。
陕西西安,贾女士在逛超市,和一名女孩撞了一下,女孩的左脚踩到贾女士的右脚,贾女士就重心不稳,头朝地摔倒。
贾女士呢,身患系统性红斑狼疮、风湿病,双髋关节都做过置换术。平日里,贾女士走路速度就很慢,不如正常人那般灵活。
这一次摔倒啊,结果造成了贾女士胸椎、腰椎、左侧耻骨多处骨折,认定为十级伤残,各种损失12万元。
贾女士自然认为是女孩撞的她,就上法院起诉,要求女孩承担她的各种损失。女孩方就认为啊,她们之间仅仅是轻微的触碰,贾女士受这么严重的伤,主要原因是她的特殊体质,而且她本身就行动不便,受到轻微外力后就难以保持平衡,其在知道自身情况下还独立去超市存在明显过错。
后来法院判决啊,贾女士确实自身是行动不便的,而且在走路时也未尽到注意义务,自身是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的。女孩呢确实在行走时没注意,撞上了人,综合判定女孩要承担60%的责任,要赔偿7万元。
判决下来后啊,女孩方是一直没有履行判决,还是认为60%的责任比例太重了,主要责任应该由贾女士承担。现在贾女士已经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还有拘留申请书,如果女孩方再不赔偿,就要司法拘留对方。
这起碰撞,到底是应该让这名女孩承担主要责任,还是贾女士自己承担主要责任,对于法院的判决,你们怎么看?评论区来交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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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于:山东省